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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3]3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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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和助推农业生产,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业投入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惠农资金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高农业信用等级、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生猪、奶牛、能繁母猪、柑橘、森林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深受农民群众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欢迎。但是,由于我市农业保险起步较晚、投入不足、保险品种偏少、覆盖面不高,保障能力十分有限,还不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二、明确农业保险的目标要求
  农业保险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联系实际探索保险经营模式,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优先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农业保险,积极有序推进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重点特色产业保险,支持区县(自治县)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开发和组织实施特色效益农业产业保险,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市基本建立以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项目为主、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项目为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商业性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事业加快发展,实现11个重点特色产业农业保险全覆盖,全市农业保险保障总额达到120亿元,农业保险在全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能够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保险需求,实现农村地区广覆盖。
  三、积极开发农业保险品种
  紧密结合全市各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面向市场需求,加大农业保险产品研发力度,丰富保险品种、优化产品结构。市级重点开发粮油、蔬菜、畜牧、柑橘、渔业、林果、中药材、花卉、茶叶、蚕桑、烟叶等重点特色产业保险品种,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扶持、逐步实施,优先满足重点基地区域、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从2013年起,全市围绕重点特色产业每年新增实施2―3个农业保险品种,各涉农区县(自治县)每年自主安排、新增实施1―2个特色效益产业保险。其中,2013年在全面推进生猪、能繁母猪、奶牛、柑橘、森林等保险的基础上,启动实施水稻保险,积极开发和探索实施牛、羊、鸡、蔬菜、蚕桑、渔业、玉米、马铃薯等保险品种,切实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继续推行政府引导、保险机构经办的工作机制。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保险品种,由政府统筹平衡提出保险需求,优选保险机构承办,其他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协同推进。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申报农业保险业务资质、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增设基层服务网点,建立适应农业保险需求的服务网络体系。农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优化保险办理流程,制定承保、理赔工作标准,提高办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化水平。要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并将承保及定损理赔情况予以公示,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引导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生产规模达不到参保条件的分散经营农户可由村社集体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保,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的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集中投保。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服务。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支持农业保单质押借款,加大银行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参加农业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风险管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要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逐步探索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
  五、强化农业保险政策扶持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分年度制定农业保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财政资金补贴险种、范围、标准、分级负担比例等。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70%。已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农业保险品种,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共同承担地方配套补贴。市级组织实施、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农业保险品种,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区县(自治县)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自主实施的农业保险品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对政府鼓励开展的其他涉农保险,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保险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市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委牵头召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民政局、重庆保监局参与,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推进农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筹集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金融工作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求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计划,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农业、林业等涉农技术服务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动物防疫、植物病虫防治及农业保险理赔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参保意识,为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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