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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费[201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13-2-21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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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从每公斤0.63元调整至1.26元。
  二、各级物价、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三、接本通知后,请各级排污费征收部门至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购买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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