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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2-2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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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为了做好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用人单位,须于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办,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3年8月1日-8月31日。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2012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以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或厦门地税网站(http://www.xm-l-tax.gov.cn/)查询。
  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时增加对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项目的审核,具体要求以《关于申报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的通知》为准。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申报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申报核定,现将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和办理时间和地址通告如下:
  一、核定条件
  1、持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优抚关系在本市的;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核定在岗残疾职工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首次申报者,需提交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首次申报者,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本人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上一年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发放条例》,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持有残疾职工签字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明细单》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地税部门出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残疾职工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原件。
  三。申报时间和地址:
  申报时间: 2013年6月30日前
  申报地址: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厅10号窗口(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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