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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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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省属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根据《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按照要求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
  各执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的内容,切实做好2012年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
  二、关注重点问题,有效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效果。
  根据《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规定,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在编制2012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企业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新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或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等,才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除有确凿证据表明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工具的当期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所有费用。
  (四)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税金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参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确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将所属的有关主体交由其他方经营管理,或者接受其他方委托对有关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综合考虑有关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主体财务和经营决策、经济利益或损失的分享和承担、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期限、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和取消等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对有关主体具有控制,并据此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执行准则企业(含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一)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2]18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要求,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二)省属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2012年年报和新准则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重点说明本企业编制2012年财务报告应重点关注要求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2、分析本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途径,需要反映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3、本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及重大风险披露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及计划。
  4、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准则企业还需说明本企业新旧会计准则转换及衔接的有关情况。
  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各类企业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精神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方面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在评估财务报告重大风险时,应充分考虑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认真做好业务报备工作。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统一。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注册地在我省实施准则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地在我省实施准则企业年报审计业务客户名单。
  2.2012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事务所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基本情况;被审企业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2012年1月1日起执业会计准则企业的准则转换情况;被审企业重大风险披露情况及内部控制建设相关情况;事务所新会计审计准则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解决的途经和对策、需要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3.实施准则企业年报审计报告电子版。
  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确保新会计、审计准则执行
  (一)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专员办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开展2012年会计监督工作时,把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作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二)财政部驻陕专员办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部驻陕专员办将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29-87611740
  电子邮箱:Lhysxkjc@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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