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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12]4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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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评估机构:
  为维护行业执业秩序,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评协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14日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收费自律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是为维护行业执业秩序,遏制低价无序竞争,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保证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评估机构按上年度决算业务收入缴纳保证金,共分为三个缴纳标准:
  (一)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3万元;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缴纳2万元;
  (三)年度业务收入在100以下(含100万元)的,缴纳1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省评协秘书处开设保证金专户存放,按评估机构分户核算。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归评估机构所有。
  第六条 省评协秘书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评估机构发出《收费自律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评估机构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缴清保证金。
  第七条 根据省评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省评协秘书处按惩戒决定扣除评估机构的保证金,并向评估机构发出扣除保证金通知书。
  评估机构对惩戒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扣除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秘书处提出申诉。
  第八条 评估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被扣除的,应当自收到扣除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秘书处补足扣除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 评估机构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应在规定的缴纳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延缓缴纳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顺延30工作日。
  第十条 评估机构超过规定时间不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省评协秘书处应当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要求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
  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仍不缴纳或补缴保证金的,给予业内通报并暂停受理该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及责任评估师的转所和执业年检。
  第十一条 扣除的保证金用于补充收费专项检查或用于相关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发生合并的,省评协秘书处在收到合并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被合并评估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采取分立的,其新设立的评估机构按规定标准缴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 执业机构被注销、撤销的,省评协秘书处自收到该执业机构被注销、撤销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执业机构的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五条 省评协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保证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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