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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12]5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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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1]27号)等有关规定,省评协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9月13日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是指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向行业协会进行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收费检查,是行业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收费情况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
  第四条 评估机构完成业务后,按规定完成中评协业务报备平台的数据录入,在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内将项目收费统计情况报送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评协”)监管部,报送项目以季度内开出发票为准。
  第五条 评估机构在采取计件收费时,项目的报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报告文号、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原值、评估价值、是否为法定评估业务、标准收费额、合同收费额、浮动比例,收费发票编号等(见附表1)。
  评估机构在采取计时收费时,项目的报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报告文号、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原值、评估价值、是否为法定评估业务、业务人员等级、工时、标准收费额,合同收费额,浮动比例,收费发票编号等(见附表2)。
  第六条 评估机构项目收费统计情况的书面报备和电子版报备同时报送至省评协监管部。
  第七条 评估机构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除特别规定外,协会秘书处不对外提供评估机构的报备信息。
  第八条 评估机构报备资料不真实、不及时或不进行报备的,将视情节给予行业通报,并记入机构诚信档案。
  第九条 省评协对评估机构报送备案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检查
  第十条 检查工作由省评协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省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省评协工作人员),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和资产评估收费政策,富有实践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就有关问题向被检查评估机构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有权索取、查阅被检查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档案资料、业务约定书、收费单据、财务凭证等资料,有权对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其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检查纪律:
  (一)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二)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安排的娱乐等活动;
  (三)与被检查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取得的检查资料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五)不得以检查工作为名,向被检查评估机构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收费事项无关的资料;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检查工作相关的材料整理归集,移交省评协归档。
  第十四条 省评协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五条 省评协应当在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对在检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检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被检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协会秘书处举报。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业协会将予以行业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省评协的安排,每3年内至少接受一次项目收费检查,被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须接受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省评协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的评估机构,检查的组织形式可采取收费专项检查,也可与执业质量检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等工作结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应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一)法定业务未严格执行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二)因执业收费行为被投诉举报的;
  (三)非法定业务平均收费低于行业平均收费20%的;
  (四)政府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五)需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收费自律公约的情况;
  (二)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备;
  (三)需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收费检查以实地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程序:
  (一)省评协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评估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对被检查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
  (二)被检查评估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评估机构汇报、询问有关收费执行情况;
  (四)检查组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编写检查工作报告及处理建议,并将检查工作报告及处理建议送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征求意见。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省评协在听取检查组的检查情况汇报和审查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视其问题的性质或情节的严重性,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评协根据存在问题性质和情节的严重性,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检查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并将检查情况向全省评估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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