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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3-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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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高新技术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
  2.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以下称“专家”)
  3.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汇总三个阶段。
  各市州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通知、组织并指导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2)一式三份,企业、市州科技局(高新区)和省认定办各留存一份。自查自纠时间: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成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检查领导小组),由四部门有关负责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省检查组重点检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省检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汇总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检查情况(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全国认定办”),并做好迎接“全国认定办”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总结汇总时间: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5日。
  四、检查内容和分工
  1. 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由省科技厅牵头,财政、税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起草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提交省检查领导小组讨论后上报。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专项审计的落实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及审计收费情况,按职责分工分别由财政部驻湘专员办、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检查审核,其中:涉及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送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检查,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厅负责检查,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检查。汇总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厅牵头。
  3. 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由省科技厅牵头,对检查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汇总相关情况。
  4.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火炬创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我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文档进行整理完善;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对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总统计相关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
  五、检查要求
  1.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
  案,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2.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把握相关政策要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在2013年3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联系人:
  1. 省科技厅高新办 李剑文 0731-88988864
  2.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邓海洪  0731-85165749
  3.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邓赐友 0731-85526437
  4.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贺冰峰 0731-88188750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检查重点内容.doc    
附件2: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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