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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12]2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6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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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顺利实现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发票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根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结合目前我省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实际,特制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确定的“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总体思路,结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实施方案》(闽国税函[2010]250号)文件精神,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内纳税人原先使用的发票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通过替换、保留和申请冠名发票的方式实现发票的平稳衔接,全面提升发票管理水平。
  1.替换原福建地税部分票种:原《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手工发票》、《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福建省××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福建省××市客运统一发票》等发票统一替换为《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保留原福建地税部分票种:保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监制章、防伪措施及发票代码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印制。
  3.企业冠名发票的管理:试点纳税人需自印发票的,在福建
  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范围内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考虑到交通运输业特别是客运服务使用小额发票较多,为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冠名发票的替换工作,对5元(含5元)以下的市内公交车票、同城短途客运票(以下简称“冠名小面额发票”),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负责印制管理。
  二、发票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
  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具体发票适用范围及衔接情况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三、发票种类及管理
  (一)新增发票种类、规格
  由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票种、规格及开具方式较为复杂,为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2011版本)中新增如下发票种类、规格:
  1.新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规格一:并列二联、175mm×77mm、版面金额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规格二:并列二联、55mm×240mm 、20元版定额手撕票(出租汽车专用)。
  2.新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
  规格一:并列二联160mm×63.5mm(客运专用);
  规格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
  规格三:四联平推式210mm×139.7mm。
  冠名小面额发票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自行确定规格报省局备案。
  (二)发票防伪措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250号)文件执行,由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0元(含10元)以下版面较小,不再使用电子防伪措施,冠名小面额发票
  是否使用防伪纸张由各地自行决定。
  (三)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标准。但对于票面较小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的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卷式发票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自印发票时,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基础上同比例缩小50%。
  2.试点纳税人移交国税机关管理后,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并且已刻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式样的发票专用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
  (四)发票的印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需新增的发票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服务项目中标公告》(2011年05月04日)的4家定点印刷厂家中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印制。
  (五)自印发票的许可
  为方便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许可,对原在地税已取得自印发票许可需继续自印发票的纳税人,由各地在为其办理票种核定时一并接收自印发票许可申请并预审,之后统一由设区市局集中报送省局审批。
  (六)发票开具使用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发票。
  2012年10月31日留存的地税局监制的自印发票,于2012年11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省局将对现有网络发票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以确保纳税人发票的顺利开具。使用自有发票开具软件的纳税人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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