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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海渔[2013]1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2
实施时间: 2013-2-2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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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下达厦门市2012年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835号),为确保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同时加强项目监管,现将《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日
  厦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下达厦门市2012年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海洋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两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海洋生物领域),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的项目、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共设置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二类项目。
  (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是指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项目。
  (三)海域使用金项目,是指与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为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的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本办法所涉及的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二类项目,通过原有渠道审核下达,其管理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厦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作为项目推荐和组织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征集地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需求,对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预算书、附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联合行文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推荐项目建议。
  (二)联合组建项目评审小组,组织项目的评审、制定资金拨付方案,并联合行文报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两部门备案。
  (三)联合组建项目监督小组,监督项目实施,组织并配合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开展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负责落实项目约定配套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五)负责完成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每个项目申报只能选择一家主要实施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其他单位作为项目协作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管控、质量控制、情况汇报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必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稽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做好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做好项目自验收和绩效自评,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示范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协助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工作,接受项目申报单位的协调。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存续期2年(含)以上(如有变更,以变更前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
  2、应具备较强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类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到资额需在300万元(含)以上。
  4、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
  1、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带动能力强,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2、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知识产权明晰。
  3、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自筹资金已落实。
  4、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或预审,具有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
  5、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在4年(含)以下。
  6、国家海洋局、财政部提出的其他条件。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及海域使用金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以原有办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
  1、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主要包括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
  2、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
  3、海洋装备,主要包括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
  (二)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等。
  2、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三)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
  (四)海域和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原件为外文的须附上有翻译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五)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近2年审计报告;
  (六)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文件或预审意见复印件,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项目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等另行下发通知规定。
  第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各派1名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7人(含)以上单数。
  (二)评审程序:
  1、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2、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3、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拟推荐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推荐。经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审批同意,正式列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含建设进度、年度资金详细预算、组织管理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方案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拟支持的项目库和资金总量,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意见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库有关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制进行项目管理。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分年度工作任务、确定验收时间节点及其应完成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每月向项目监督小组及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含基建、设备购置与安装、资金使用、产品研发进展、项目变更、下月计划等)。年度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年度任务未完成的,视情给予不超过三个月期限整改,若仍未完成,原则上不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一)成果转化与产业类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关键技术的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与后续试验、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原材料、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相关产品必要的应用推广支出等。不得用于项目的土建,不得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支出,不得用于承担单位的各种投资、赞助、捐款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产业技术研发、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要的产业平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平台运转和维护的费用。不得用于项目的土建,不得用于非本项目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科研和生产设备,不得用于支付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不得用于承担单位的各种投资、赞助、捐款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作出变更决定。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订立合同,确保项目实施。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不定期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按时间节点完成合同任务后一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一)财务验收主要是验收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的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业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
  2、与项目申报、实施、变更等方面相关的资料。
  3、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类项目实施产生的设备、装置、产品、生产线、检测系统、信息系统等,以及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产生的技术标准、海洋生物资源存储量、提供服务等,以及项目实施产业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每半年以正式文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半年总结报告(含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随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
  对因项目单位产生重大变故(法人变更、股权转让、重大事故等)导致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金,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完成较好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给予优先申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自验收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变卖,一经查出,收回补助的专项资金;三年后进行转让、变卖者,按项目投资比例收回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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