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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四号
发文文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四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2-21
实施时间: 2012-2-2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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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四号)
  2012-02-21
  2011年8月,部分媒体质疑承担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准所)的审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8月至11月对中准所执行的紫鑫药业年报审计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中注协在对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检查中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计划和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结论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主要在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程序的执行方面存在不足,对预付账款、收入、关联方及其交易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特别是在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方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二、对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惩戒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中准所紫鑫药业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昆、张忠伟通报批评。
  当事人刘昆、张忠伟收到惩戒决定书后,在8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意见。对刘昆、张忠伟的惩戒决定自2012年1月16日起生效。
  三、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注协已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中准所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强化总所对分所的管理,限期进行整改,中注协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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