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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5
实施时间: 2013-1-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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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驻沈中直、省直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驻沈中直省直用人单位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凡驻沈中省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驻沈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均应按规定接受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审查内容
  审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职工加班工资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和劳动规章制度订立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法人登记证或代码证)副本;
  2、提供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3、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2012年度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及《2012年度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4、2012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职工月工资支付名细表、财会凭证;
  5、2012年度职工名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返聘协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6、辽宁省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7、社会保险登记表、2012年度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2012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和执行表;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
  10、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11、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查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查程序
  1、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劳动用工自查工作,认真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书面审查申报表》及《书面审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下载网址:http://www.ln.hrss.gov.cn/ln/107/tweb.shtml),并如实准确提供书面审查相关资料。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整改。
  2、各用人单位请于2013年3月始携带通知要求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相关资料,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上加盖“辽宁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印章,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工资总额核定等劳动保障业务及评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凭证。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改正,重新报审。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再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时间安排
  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截止到2013年4月30日结束。
  自查时间:2013年1月15日—2月28日
  检查时间:2013年3月1日—4月30日
  五、几点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书面审查报审工作。对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按时限要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二)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工作,要真实反映本单位用工情况,对隐瞒事实真相、出具假资料、填报假数据以及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此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厅将适时对2012年度书面审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人:郭海强、姜德明
  联系电话:024—22955021、22955716
  传真电话:024—22955021
  附件: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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