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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档字[2013]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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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档案局(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济档字〔2009〕32号文件发布)经过几年的试行,规范了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了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巩固劳动保障档案工作成果,适应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对《济南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6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县(市)区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社区及行政村服务站(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履行对辖区内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监管职能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各门类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方便利用。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档案室在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所需业务经费应予保障。
  第八条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应符合工作需要,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掌握档案专业及相关知识,获得上岗证书。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特别是劳动保障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
  (五)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和利用服务工作;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规定,确保档案机密安全。
  (七)积极参加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履行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并纳入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应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定期整理、归档。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的文书档案,各经办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应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由各经办部门负责整理的文书档案,应于次年5月底前将整理后的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
  专门档案中的退休人员(含死亡人员)档案、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档案、代管人事档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等,相关部门接收后应及时移交综合档案室,此后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随形成随归档。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整、调动等离职时,应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毁损。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门类(具体分类方案、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1、附件2)。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档案分类及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也可增设其他档案门类,并确定相应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纸质档案材料和相关的电子档案材料应当同步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归档时,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整理。文书档案按照《济南市归档文件整理方法》进行整理;专门档案以“人”为单位进行整理,一人一袋(盒),袋(盒)内的材料不装订。
  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应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橱具装具;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设。
  第十八条综合档案室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对所存档案的保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有条件的单位,应对重要档案进行数字化。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档案鉴定小组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档案、保密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并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档案统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综合档案室要建立严格的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工作人员提供档案利用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应认真执行档案保密、借阅制度,严格审批、登记和档案的归还、核对手续,坚持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和利用反馈登记,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最大限度的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事业的利用与需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济南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档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分类方案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主题词:劳动保障 档案工作 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

相关附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档案分类方案.doc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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