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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到地税机关代开票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30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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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票工本费。2010年,全区地税机关已免收税务机关代开一体票的发票工本费,但对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这三种发票依然收费。
  鉴于到地税机关代开上述三种发票的纳税人95%以上为小型微型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提供繁琐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及排队等候审核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区局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纳税人到全区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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