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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3]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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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33号)、《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高新区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基准价格: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5%;高层住宅 0.7元/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5%。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低于《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6号)确定的三星级标准,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住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居住于其他住宅小区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住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三、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承租人的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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