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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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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2]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精神,现就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站,将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不高于5元/次,具体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
  二、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同时报省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粤府办〔2012〕124号文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各地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实施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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