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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函[2013]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2-4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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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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