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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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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
  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试点纳税人在发票开具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发票开具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
  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以及改征增值税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已申报纳税(含减免税)尚未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开具上述红字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纳税人因减除营业额需要办理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上述已申报纳税(含减免税)尚未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取得主管地税机关该服务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书面证明。
  开具上述发票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使用营业税发票并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发票的开具方式可以为纳税人领购发票后自行开具,也可以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具体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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