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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明电[201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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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全面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精神,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及时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内容、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组建专业普查队伍
  各地要选调政治素质高、具有会计或统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组建业务过硬的专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普查工作细则,进行普查试点,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摸索总结经验。要根据普查工作量和技术要求,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并做好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依法进行普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信。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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