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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13]1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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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和行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对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支持注税行业发挥职能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二、优化执业环境,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鼓励、引导纳税人寻求具备合法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涉税中介机构依法、中立、公正开展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不得阻碍纳税人自主寻求具备合法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注税行业行政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发挥服务税收工作的作用。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贯彻落实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完善制度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中介机构,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鉴证报告质量的检查和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串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谋利等违规行为的惩处。
  四、推行执业公告,引导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更好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要实行“公告制度”。将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以保证税收政策正确执行,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五、强化政策引导,支持注税行业做大做强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依法受理其涉税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加强税务机关与注税行业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注税行业的联系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每年应召集或参加税务师事务所座谈会议,听取他们对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参加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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