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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3]6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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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表中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代表品,标注“#”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在海南省辖区内生产销售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四、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定价的化学药品,我局将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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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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