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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网上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0
实施时间: 2013-1-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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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全面准确掌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基本情况,提高行业年度报表填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与完善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行业报表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填报内容为:国税函[2006]87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年度报表的表1、表2、表4、表5、表6。
  二、填报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填报方式
  2012年度行业报表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填报采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已领取安全盘的税务师事务所可直接登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网址:/),点击“注册税务师行业2012年度报表应用系统”(以下简称“报表应用系统”)进行填报;尚未领取安全盘的税务师事务所请抓紧时间申请领取安全盘后及时填报。
  网上填写数据,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不能处于“保存”状态),等待审核。事务所注意查看各表的报送状态,如显示为“退回”,必须及时修改后重新“提交”。待各表的报送状态,显示为“通过”后,税务师事务所再将纸质各表报税管理心12035房间李昱林收。
  四、技术支持
  1.“注册税务师行业2012年度报表应用系统”填表说明见附件
  2.“报表应用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27-59722290, 咨询QQ: 1206607330;中税协(信息部)咨询电话:68451149、 咨询QQ:786496627。北京市税协、管理中心报表咨询电话:88825571毛雅萍、88825563、13126866885李昱林。
  五、完成时间
  《表1、2、4、5》于2月28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待“通过”后,再将纸质各表报税管理心12035房间李昱林收。
  《表6》待5月底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后,于6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待“通过”后,再将纸质各表报税管理心12035房间李昱林收。
  六、要求
  1.各事务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指定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报表的填报。
  2.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汇总数据,准确填写报表,保证报表数据逻辑关系合理,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上报及时。
  3.没有数据的,可在对应栏目填写“0”。
  4、请注意报表右上方单位,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小数点
  后面取两位,到百元;表4、表6中的户数均为“户次数”。
  5、总(母)分(子)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填报:即总机构(总公司或母公司)和其全部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应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的年度经营收入、人员情况等信息向其所属地的注税中心独立报送各自报表;总机构不得汇总报送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人员情况等信息。此外,总机构在完成网上报表的同时,需另报送一套总机构汇总的纸质和电子报表给管理中心。
  6、《表6》统计口径。“本年数”是指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相关数据(由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3年5月31日才结束。因此,对汇算中产生的有关数据,要列入2012年度统计。下年度填报时,此数据不再列入统计之中));“上年数”是指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相关数据(即:2012年6月上报的《表6》数据,包括2012年1至5月底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数据,)。户数为“户次”数。
  《表6》中:调增(调减)应纳税额、调增(调减)应纳所得税税额均为税款,必须乘以税率。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将把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的完成时间和质量作为对事务所年检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未按时填报的事务所将作为年检实地抽查的对象。
  附:1、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表说明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1月10日
  附件1:
  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表说明
  特别提示——
  一、请注意报表右上方单位,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小数点后面取两位,到百元。
  二、事务所序号按本次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序号填写。
  三、表4、表6中的户数均为“户次数”。
  四、确认数据填写完成,必须点击“提交”按钮
  201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一)填表说明
  1、本表统计截至统计年度12月31日。
  2、有分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数据与总公司一并填列。(并单附分支机构报表一张)
  3、“委托人户数”填写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委托从事涉税业务的总户数。
  4、机构名称:经总局或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不单独填列。
  5、性质:指有限所和合伙所。
  6、法人代表(所长)姓名:对有限所而言是法定代表人姓名;对合伙所是所长姓名。
  7、出资人数:指有限所的出资人数。
  8、合伙人数:指合伙所的合伙人数。
  9、人员总数:指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正式业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临时雇员不在此列。
  10、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指经考试取得资格,并经执业备案且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满2年的注册税务师。
  11、注册资金:指有限所在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额。
  12、运营资金:指合伙所在工商局注册的运营资金额。
  13、资产总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总额。
  14、收入总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合计。数额与表4的收入总额一致。
  15、利润总额:与原来的利润表的口径一致,亏损用“-”号表示。应与表4的利润总额一致。
  16、机构所在地:填至区、县。
  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二)填表说明
  1、本表统计数截至统计年度12月31日。不得出现空栏,没有的数据,填写“0”。
  2、人员总数=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人员总数等于不同学历的人员相加的总和;人员总数也等于不同年龄段人数相加的总和。
  3、人员总数、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人、合伙人:与表1的相关栏目一致。70岁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统计在“60岁以上”年龄段中,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70岁以上的人数。“
  4、合伙人或出资人数:指合伙所的合伙人数,有限所的出资人数。
  5、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指除执业注册税务师外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具有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如一个人既是注册税务师、又是律师,计算在执业注册税务师中,不在该栏中重复统计。
  6、其他从业人员:在事务所工作的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后勤人员)。
  7、备注栏分别填列按县、市、省级、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
  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情况汇总表(表四)填表说明
  1、各项收入数均截至统计年度12月31日。
  2、”主营业务合计“中”户数“一栏是指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各项业务累加的总和,按”户次“填列。收入总额=主营业务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合计。”
  3、“代理一机多卡业务”是指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4、如委托人委托事务所代理的业务涉及多项主营业务,但没有分项,实行统一付费的,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分拆。
  5、“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除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
  6、“其他涉税业务收入小计”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列1至14项收入以外的业务收入。具体业务名称可在本栏项下分项填列。
  7、“其他收入”是指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8、“支出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支出总额”以下(一)到(六)项之和。
  9、增减%=(本年金额-上年金额)/上年金额X100%。
  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规模情况统计表(表五)填表说明
  1、收入数截至到统计年度12月31日;
  2、“涉税服务收入”按照表4收入金额(一)主营业务项下1至10项加上15项之和的口径填列。
  3、“涉税鉴证收入”按照表4收入总额(一)主营业务项下11至14项之和的口径填列。
  4、“其他业务收入”按照表4收入总额(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项下1至4项之和的口径填列。
  5、比上年增长%=(本年收入金额-上年收入金额)/上年收入金额X100%
  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六)填表说明
  1、各项收入数均按照所做2011年度鉴证业务数据统计,户数为户次。
  2、逻辑关系。即2、7、8、9四栏的总和等于第14栏“鉴证业务金额合计”。
  3、“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金额应为“调增应纳税额”与“调减应纳税额”之和。
  4、调增(减)应纳税额是指通过汇算清缴等鉴证业务调增(减)的应纳税额总和。
  5、“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金额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和。
  6、“弥补亏损鉴证业务”金额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用本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数值为绝对值)。
  7、“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金额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可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
  8、“其他鉴证业务”金额是指除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金额。
  9、增减%=(本年金额-上年金额)/上年金额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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