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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3]1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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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类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鲁价费发[2012]9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规范收费项目。
  1、将现行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为“保教费”)。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2、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之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收取的费用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
  3、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内时间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园内时间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
  我市公办及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等级定价管理。
  1、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调整为实验示范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00元/生、月。
  2、对实行差额财政拨款和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差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幅度内制定,并报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3、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4、对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质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级别无财政拨款类公办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5、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6、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7、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收费管理。
  (一)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3、填写幼儿园收费调整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4、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提供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5、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备案保教费收费标准时,应向物价部门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登记证书、办园许可证;
  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包括具体成本列支项目、财务状况等内容;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4、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5、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公办幼儿园除升类评级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备案后,三年内不得再做调整;幼儿园调整(备案)后的收费标准应提前向幼儿家长进行公示告知后执行。
  (四)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办园条件,据实备案收费标准,不得虚高申请备案。民办园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采取折扣、降价等多种方式招生的,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四、收费减免政策。
  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幼儿入园实行资助政策,财政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按照1200元/年的标准进行资助。幼儿园应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幼儿减免部分保教费用。
  五、其他事项。
  1、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
  2、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一个月未入园,考虑到管理费用的支出,幼儿园可按50%收取保教费,其他费用不得收取。办理退园手续的,幼儿在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
  3、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之外,幼儿家长确需提供延长托管服务的,应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事项。
  4、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持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幼儿园持《办园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变更完善收费手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七、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幼儿园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八、责任保障。
  1、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2、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对普惠性质民办园发展积极给予财政支持。
  3、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监督管理,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备案收费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3)在园内时间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4)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费的;
  (5)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6)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7)其他收费违规行为。
  九、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县(市)、长清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3年3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济价费字[2003]264号、济价费字[2008]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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