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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发[2013]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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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中央驻赣和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
  督促国有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及时查处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监督检查对象为我省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省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按受托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是,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具体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包括执行工资总额依法监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等政策情况。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等;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如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等;企业试行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收入分配情况;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
  (三)企业执行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情况、与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差距等情况。
  (四)企业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各地要认真按照人社部函[2012]360号文件要求,采取企业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行政复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抓紧组织开展对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9-2011年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一)2013年1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查任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内容,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附表1和附表2,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企业主管部门,一份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都要按规定报送自查报告(其中,省国资委负责汇总所出资监管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报表数据),同时将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发送到省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地址为:jxldgxc@)。
  (二)2013年2月底前完成对重点检查企业的专项审计任务。各地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本地所属应重点检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省国资委根据所出资监管企业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委托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对重点检查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专项审计,并向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在确定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时,可将下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1、不按规定及时报送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的企业;
  2、上报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
  3、职工工资水平下降而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加的企业;
  4、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所在地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
  5、拒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的企业薪酬调查的企业,或不按规定及时报送企业薪酬调查数据的企业。
  (三)2013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抽查和违规问题的查处。各地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抽查,落实在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同意,交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相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组织、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将对违规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设区市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本地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3年4月10日前报省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各地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次监督检查和今后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建立工作档案,对查处企业的案卷材料要归档备查,对监督检查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要建立信息数据库,省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时,将查阅各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四、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从2014年起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在本次按照人社部函[2012]360号文件规定完成2009年至2011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查找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监管办法,并从2014年起建立正常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依法监管,确保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赣发[2012]5号)等有关规定,各地要从2013年度开始,改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各类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并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省属各类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共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一)成立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省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二)保障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经费。在实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委托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本项审计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专项审计费用由各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按规定标准向承担专项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专项审计费用及监督检查正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专项审计费用及监督检查正常工作经费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省属国有企业监管经费中统筹解决。委托从事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专项审计费用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另行商定。
  省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6386365,传真:0791-86386376,联系人:郭添红、李浩
  附表1: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情况监督检查表
  附表2: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监督检查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11日

相关附件:
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监督检查表.doc    
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情况监督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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