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1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以下简称《4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4134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xls    
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 闽价服[2006]47 2006/11/30
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 2007/2/26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氧氟沙星滴眼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鲁价格函[2006] 2006/10/12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苏价医[2012]13 2012/5/1
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3 2001/2/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皖价医[2013]9号 2013/2/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粤价[2013]23号 2013/2/1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 闽价医[2012]17 2012/5/1
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 2009/12/25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苏价费[2006]45 200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