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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 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人社字[2013]32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9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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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国证)的管理,充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劳动力资源基础数据,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12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国证进行年审。现将年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2年3月1日-5月31日。
  二、年审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
  三、年审内容
  (一)户籍、学历职业资格、常住地址、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
  根据持证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
  (二)就业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
  根据持证人年审时的就业、失业状况进行登记记载。
  (三)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群体):
  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文件要求,进行就业援助对象的年审,对须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原因,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四)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的年审:
  一是已经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二是是否享受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三是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及时核实登记录入持证人员在持有国证时享受的政策。
  (五)国证的注销与回收:
  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文件中规定,“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需进行注销;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移居境外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亡的;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况的国证,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及时注销,予以收回,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年审工作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需严格审核持证人员基本信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内容,并及时准确地输入“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打印后加盖“XXX年度审合格章(  )”,印章规格为洪人社字[2012]150号文件中规定:单行排列,规格20MM × 5MM,字体楷体GB2312,XXX为县区名称,括号内为印章序号(此序号要与原委托发证的授权序号一致)。同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年审工工作情况,形成年审工作台账,并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统计报表》(附件1)。
  四、年审程序
  年审工作原则上按“谁发证、谁年审”进行。
  鉴于劳动者的流动性、就业失业状态的常变性等动态特性,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百姓的工作宗旨,各级经办机构此次年审工作,应根据劳动者的状态及其意愿开展,即:
  (一)登记失业状态的年审:
  持证人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常居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年审;
  其中,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年检。
  (二)登记就业状态的年审:
  1、被用人单位招录的,持证人可在单位所在地(即就业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年审;
  2、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自主就业人员,持证人可在就业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年检;
  单位统一为员工年审的,凭劳动合同、国证进行办理;对初次办证的,需持有员工本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员工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办证。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国证年审工作对于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国证未经审验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为此,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重视此次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简便易行的年审操作方案,将年审精神及操作办法传达至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严密组织实施,保证辖区内年审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对年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在年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送市人社局,便于及时解决。
  (二)继续开展旧证换新证工作。原《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于2012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继续做好原《再就业优惠证》等旧证换发国证工作,并将劳动者的原《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及下岗失业单位名称明确补录至国证中,保障劳动者能及时、连续地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同时,要做好省厅为省农垦系统发放的原《再就业优惠证》的认定换证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就业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通过年审,采集真实可靠的数据,对于今后系统数据库正常运行维护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办理年审工作时,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将持证人员实际情况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更新、补录有关信息,完善数据库,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四)积极开展年审工作的宣传。各发证机关和街道(乡镇)、社区、应在辖区内张榜宣传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可采取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统一为员工办理国证、统一参与年审的积极性。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并通知本辖区内持证人员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五)稳步推进国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国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是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依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继续稳步推进国证的发放与管理,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落到实处。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于2月28日前报送年审操作方案,并于6月15前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统计报表》和年审工作总结。
  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统计报表;
  2、用人单位员工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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