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医药[2013]2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4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发改)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通知》中部分未列的同种药品其它剂型规格价格进行了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附件1)。
  二、涉及此次调价品种的其它剂型规格,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有关规定增补制定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
  三、附件中所列品种与我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相同的,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一律降至本通知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的,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涉及此次降价的未列剂型规格,须到省物价局进行申报,否则不能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ar
  2、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一、二).xls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 闽价医[2013]28 2013/2/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 琼价审批[2009] 2009/11/13
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 发改价格[2011] 2011/8/4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 粤价[2011]86号 2011/5/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皖价医[2015]21 2015/4/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粤价[2013]23号 2013/2/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 辽价发[2011]89 2011/9/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受理单的通知 闽价医[2011]30 2011/8/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皖价医[2013]9号 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