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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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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纳税申报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征管模式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两个减负”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范围的明确
  改革范围的划定是从方便纳税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则是使纳税人各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存在不同纳税期限的情况,以致影响改革成效。
  根据《公告》规定,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季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实行按月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告》条件的,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告》规定,纳入改革范围的纳税人名单由市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分局核对确认后,1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做改变。年度内可做增减变化的情况包括:
  (一)新开业(包括新认定)的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本市内户管迁入的纳税人;
  (二)年内注销税务登记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每年年初对象名单确定后,由市局通过批量处理的方式统一调整纳税期限和发票准购数量核定。年度内有增减变化的,纳税期限调整等工作由各分局自行完成。
  三、对象的调整
  调增的操作:纳税人年度内符合《公告》规定需实行按季申报的,如新开业或新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局应从下一季度始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季度前所属月份实行按月申报。
  调减的操作: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度内不符合《公告》规定需取消按季申报的,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局必须将纳税人未申报的月份改为按月申报,从“季改月补申报”模块中完成所属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间税款不计算滞纳金。
  四、告知纳税人的渠道
  改革对象确定后,告知纳税人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上海税务网站提供查询和提示服务;
  (二)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统一推送;
  (三)通过税企互动平台和短信通知;
  (四)办税服务厅告知。
  上述前2种方式由市局负责完成,后2种方式由分局负责完成,通知的格式可参照《季度申报资格核定通知书》(见附件)。
  五、注销和迁移的规定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局必须审核其是否完成每期的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若在季度中提出注销申请的,分局应按调减操作取消其按季申报核定,补申报余下月份税收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年内办理本市户管迁移的,迁出分局必须审核其是否完成上一季的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纳税人办理迁移过程中当季税收由迁入分局负责征收,迁入分局应按调增操作继续对该纳税人核定按季申报。
  六、发票管理的规定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数量标准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按月申报时购票量的3倍。每年年初市局将根据对象名单对其发票准购数量统一按3倍标准进行系统后台修改。对有欠税、3年内有发票违法或偷逃税收记录、税务机关认为风险较高等情况,请分局自行调整。若分局调整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向市局征管科技处申请,市局将酌情批量处理。发票准购数量确定后,待纳税人按季申报后首次购买发票时,将新核定的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考虑到纳税人按季申报后,会出现按季购买发票的现象,各分局应充分备足发票库存,保证正常供应。同时,各分局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引导纳税人错时购买发票。市局将抓紧网上申购发票的推进工作,进一步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
  七、税控收款机(器)抄税和“一窗式”比对
  按季申报后,税控收款机(器)的抄报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每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为保证“一窗式”比对所属时期的一致性,每年4月份征收期前,市局根据确定的按季申报名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台对连续抄报税的纳税人进行统一将“数据报送期限”调整为90天,4月份前的抄报税按原设置的期限进行。分局若自行调整期限的,必须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一致。数据报送期限调整后,分局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八、报送的纳税资料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可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必须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九、各部门职责
  征管科(处)牵头负责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做好对象名单的确认以及纳税人季度申报资格核定工作;
  信息科(处)做好技术支撑及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各系统的安全运行;
  货物劳务税科(处)负责流转税申报表解释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
  纳税服务科(处)负责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
  规划核算科(处)负责相应的税收统计工作,密切关注改革实施后的税收变化,开展改革后的成效分析。
  市区两级风控中心负责各环节(特别是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环节)的风险监控和应对处理工作。
  附件:季度申报资格核定通知书(样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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