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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3]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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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为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2013年度我省初、中级及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学习。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必学内容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
  (1)最新税收及会计政策解读(四个学时)
  (2)企业内部控制操作实务(四个学时)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公务卡改革政策与实务(四个学时)
  (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四个学时)
  (二)选学内容
  会计人员完成上述必学内容后,可根据需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课程中选学,每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当年所学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须达到24个学时(含考试时间)。
  二、合作网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会计网校/)、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三、学习方法
  1、由会计人员登陆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管理系统(http://www.hncz.gov.cn:8002/henancms/)——继续教育报名,选其中一个网校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前可以对三个网校提供的课件分别进行免费试听,试听时间15分钟,选定一个网校之后,通过网上一次性缴费,然后登陆所选网校进行网上学习,按学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2、正式开课以后,每10分钟网校与学员互动,弹出回答问题窗口,不回答的即停止计时,原计时有效,可以累计。
  3、会计人员学习的学时可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每科考试合格(60分)后通过会计管理系统自动记入本人信息库内,学习结果可在会计管理系统中查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不再签章。
  4、以往年度没有参加学习的可通过网上进行补课,补课完成后,方能学习本年度课程,补课方法同当年参加学习。
  5、凡当年度已缴费未完成学时的人员,学习考试时间延长至下个年度2月底。下一年度3月1日起,需重新缴费听课。
  6、50岁以上的会计人员,不方便上网学习的,可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登记,安排面授学习。
  四、缴费办法
  统一收费标准,每人当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学习应通过银联卡网上缴学费人民币60元,补课80元。
  五、具体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习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当年学习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学时学习的,须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课。
  (二)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到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输入会计管理系统个人信息库内。(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条件有哪些?1、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有关考试,且年度考试单科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请于下个年度2月底前提供以上考试成绩证明(网上查询页面打印出来即可)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参加初、中、高级会计师考试有单科(含)以上通过的统一导入个人信息库,不用再去备案);2、在职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请于下个年度2月底前提供院校学籍证明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备案;3、在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请于下个年度2月底前提供有关课题、论文原件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三)高级会计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输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库内。
  联系人:姚旭东
  联系电话:0371-65808097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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