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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春节及元宵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0
实施时间: 2013-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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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2013年春节将至,为做好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2]238号)要求,现就201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市场价格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查时间,突出区域监管特点
  此次检查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其中1月28日至30日、2月5日(烟花爆竹价格检查)为全市统一检查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围绕全市重点检查内容,结合区域行业分布特点和群众消费需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围绕检查重点,维护消费出行秩序
  (一)规范商贸领域价格行为,净化购物消费环境。随着节日临近,市场消费需求增加、群众购物活动更为集中,各区县要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奶、元宵等生活必需品和节日特色食品的价格走势和供需状况,如遇有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快速开展基本蔬菜品种价格监管,防止经营者利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操纵价格。对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连锁超市、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商贸零售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全面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重点整顿降价、打折、赠送等促销价格行为,严肃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送、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违法问题。
  (二)加强交通运输价格检查,稳定出行价格秩序。节日期间是客流物流高峰,各单位一要加强铁路、民航、公路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检查巡查,杜绝利用春运之机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等行为。二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监督检查和提醒告诫,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敦促经营者做好春节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政策公示,切实减轻群众假日出行和鲜活农产品流通成本。三要保持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力度,对明码标价牌标示内容和价格手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查处乱收费和自私打折行为。
  (三)关注网络购物价格行为,拓展价格监管领域。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快速发展、网上购物日益兴盛的情况,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大型电子商务经营者情况,密切关注电商门户网站价格行为,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树立守法和诚信经营理念。
  (四)结合旅游行业专项检查,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各单位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2082号)要求,将节日检查和旅游专项检查相结合,把春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整治作为专项检查的第一仗,明确重点,完善方案,精心组织,严格执法,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五)规范烟花爆竹明码标价,营造欢乐节日氛围。及时掌握烟花爆竹销售点分布信息,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
  三、明确工作要求,务求检查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对于维护春节、元宵节日价格秩序,以及为全国两会召开构建良好价格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人员,加大检查巡查频次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配合,做好事前服务。各区县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购物、旅游等重点行业提前开展提醒告诫,做好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充分体现事前服务职能。
  (三)强化节日职守,按时报送信息。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线路畅通,安排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热情倾听、耐心解答群众价格政策咨询,认真受理、快速办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注重通过举报掌握案件线索。
  要按时报送节日报表、工作信息和总结,保证内容准确详细。对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预测、积极应对、第一时间上报。
  1.春节期间(2013年2月9日至15日),每日下午2点前报送市场检查和价格举报咨询情况。
  联系电话:82283951,传真:82283952;
  电子邮箱:wjjcs@bjpc.gov.cn
  2.2013年2月5日中午前报送节日值班表和春节前检查情况,2月16日中午前报送春节价格监管总结。2月21日中午前报送元宵价格情况(材料报送后请电话确认,总结材料应包括工作亮点、主要成效和两个典型案例)。
  联系电话:82283932,传真:82283933;
  电子邮箱:gaojp.wj@bjpc.gov.cn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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