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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2]28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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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安顺市发改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经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进一步清理,决定取消、免收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管理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涉企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已公布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相抬高价格收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降低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照《2011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查,收费目录上没有的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费用。
  五、原《对省教委<关于省教学仪器设备中心收取业务管理费的报告>的复函》(黔财综字[1997]50号)、《关于医疗保健IC卡(含光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行事字[1999]80号)、《关于医疗保健IC卡(含光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行事字[2000]344号)、《关于IC献血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行事字[1999]194号)、《关于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字[1998]133号)、《关于“会计与统计核算”大专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非字[1996]18号)、《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陈化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黔价行事字 [1999]390号)、黔价行事字 [1997]241号同时废止。《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341号)中涉及电磁环境测试与电磁兼容分析收费标准按此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附:取消、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涉企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取消、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涉企收费标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教育部门
  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管理费
  2、公安部门
  新防伪居民身份证
  3、质检部门
  粮食陈化鉴定收费
  4、卫生部门
  (1)医疗保健IC卡工本费
  (2)IC献血卡工本费
  5、统计部门
  (1)会计与统计核算专业大专学历教育收费
  (2)本科学历教育收费
  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免收税务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税务发票工本费(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年检费、名称核准登记费;公司、企业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
  三、降低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
  无线电管理部门电磁环境测试与电磁兼容分析收费
  (1)VHF、UHF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3000元/站下调至1800元/站。
  (2)微波站、雷达站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4000元/站下调至1800元/站。
  (3)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5000-8000元/站下调至4600元/站。
  (4)拟建基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00-2500元/站按最低标准1500元/站收取。
  四、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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