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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深圳市201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5
实施时间: 2013-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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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2]28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综合利率为3.24%。
  二、我市201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于2013年1月15日前计入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2]281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1月5日

相关附件: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2〕281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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