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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金管发[2012]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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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按照“保一限二禁三”(保障第一套、限制第二套、禁止第三套)的原则,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外),不得再次提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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