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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3]2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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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实施办法》、《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以师带徒补贴的实施办法》、《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技能实训补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4日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技能(三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二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分别补贴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行业协会面向本系统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享受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定点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
  定点培训单位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实行“定期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文公布、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具备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在甬高校、职业院校、成人学校、行业培训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类培训机构”),均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申请。
  1、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各类培训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镇海、北仑、鄞州三区及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各类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其认定结果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公布。
  2、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3、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认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二)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行业协会面向本行业系统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可向统筹区域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资质申请,其申报程序及认定管理办法按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要求执行。
  四、补贴方法
  职业培训补贴方法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学员补贴和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补贴三种。
  (一)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本方法是指定点培训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采取免费或差额收费的方式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的方式。
  1、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招生时,应公布定点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可享受的培训补贴标准。在受理培训学员报名缴费时,对收费标准低于或等于补贴标准的,实施免费培训;对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收取差额培训费用。培训学员报名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宁波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告知单》(以下简称《补贴告知单》,详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2、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一周随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以下简称《开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和《补贴告知单》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办理开班备案手续(尚未设立培训服务窗口的,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培训服务窗口(职能科室)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学员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核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予以核准开班。
  3、培训办班结束后,对参加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学员享受培训补贴。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享受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要做好补贴台帐。补贴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报告(随附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开班备案表》、培训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差额收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4、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受理汇总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送交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核发至相应机构。
  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定点培训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申报,其他区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申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补贴材料汇总上报至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同时,将报送的经费补贴汇总表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送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其他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相应培训机构。
  (二)培训学员补贴
  本方法是指培训学员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在定点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学员个人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培训学员的方式。
  1、培训学员参加培训可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报名时应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学员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学员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3),并全额缴纳培训费用。
  2、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后,应将人力社保部门对学员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结果告知学员本人。
  3、培训学员通过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六个月内,可携带补贴材料到认定该定点培训机构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申报培训补贴。补贴材料包括:《学员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发票原件与复印件及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培训学员也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代为办理培训补贴手续,委托办理应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委托办理表》(以下简称《补贴委托办理表》,详见附件4)。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委托其办理的培训学员补贴材料按季汇总,并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学员汇总表》(以下简称《补贴学员汇总表》,详见附件5),一并报至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
  4、培训补贴材料由培训服务窗口按季汇总,并于每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台账送交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拨付至相应机构,由相应机构核发至培训学员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培训学员或受托定点培训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统一申报,其他区培训学员或受托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申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补贴材料汇总上报至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同时,将报送的经费补贴汇总表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台账送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其他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拨付至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培训学员提供的宁波银行账户内。
  (三)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补贴
  本办法是指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定点行业协会面向本行业系统职工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给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的方式,培训成本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
  1、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开班备案及培训补贴申报方法按“定点培训机构”管理要求执行。
  2、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如已有专项补贴资金,则不允许再申报本培训补贴。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定点培训单位管理、严格定点培训单位认定程序、规范职业培训办班活动,做到培训补贴程序明确、培训补贴台账清楚、培训补贴经费到位,强化对定点培训单位依法、诚信、规范办学的指导。
  2、各定点培训单位应注重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努力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补贴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整理汇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贴申报。
  3、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加强对培训补贴经费的监管。对补贴对象经查实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已下发的培训补贴,将予追回。对违规定点培训单位,予以取消定点培训资格;对以不当手段骗取培训补贴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有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宁波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告知单
  2.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
  3.宁波市职业培训学员补贴申报表
  4.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委托办理表
  5.宁波市职业培训补贴学员汇总表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积极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对象
  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意识教育、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以及曾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含随军家属、被征地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
  二、培训补贴标准
  1.对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含GYB、KAB等),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50元的培训补贴。
  2.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及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
  3.对参加“创业(SYB)复合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创业培训补贴按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给予补贴,其技能培训补贴按现行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4.对企业业主(已创办创业实体的业主)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和20课时个案辅导,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13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只参加48课时理论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开班备案
  培训学员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对参加IYB创业培训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受理培训学员报名时,应按创业培训的不同项目分类填写《宁波市创业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见附件1)和《宁波市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于开班前7日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培训服务窗口(尚未设立培训服务窗口的,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申请开班备案(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市人力社保局培训服务窗口申请开班备案)。
  培训服务窗口(职能科室)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送的学员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核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予以核准开班。
  四、补贴经费申报程序
  1.创业培训办班结束后,对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员,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做好培训补贴台帐。补贴申报材料包括:宁波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宁波市创业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培训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参加SYB、IYB培训的,还须提供培训学员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职能科室)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职能科室)受理并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报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核发至相应机构。
  3.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申报,其他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职能科室)申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补贴材料汇总,并填写《宁波市创业培训补贴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同时,报送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补贴经费拨付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其他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补贴经费拔付至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负责发放。
  五、其它
  1.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其资质认定按《宁波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甬劳社培[2010]166号)执行。
  2.本办法中SYB创业培训补贴方式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宁波市创业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2.宁波市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 宁波市创业培训补贴汇总表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含专项能力考核,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
  二、补贴方法
  补贴对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根据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形式的不同,鉴定补贴申报按以下方法办理
  1、个人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按规定缴费。对经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确认符合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填写《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鉴定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补贴对象在参加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六个月内,随带《鉴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鉴定票据原件、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到受理报名的鉴定中心申报鉴定补贴。
  2、个人到鉴定站(所)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按规定缴费。鉴定站(所)在实施鉴定前一周向当地鉴定中心报送鉴定方案时,由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鉴定学员进行身份核对,并将符合享受初次鉴定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告知鉴定站(所)。鉴定站(所)在鉴定考核结束后,对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对象做好鉴定补贴台账,汇总后统一向当地鉴定中心办理鉴定补贴(未设鉴定中心的,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能科室办理)。鉴定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宁波市职业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鉴定补贴花名册》,详见附件2)、鉴定方案备案表、补贴对象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补贴对象的鉴定费由培训机构或学员所在单位垫付的,申报材料中增加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培训机构及学员所在单位的宁波银行账号。
  (二)鉴定补助申报实行按季申报。受理补贴申报的鉴定中心汇总并经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将补助台账报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鉴定补贴拨付至相应机构,由相应机构核发至补贴对象提供的宁波银行账户内和垫付鉴定费的培训机构或学员所在单位的宁波银行账号内。
  市属鉴定站(所)向市鉴定中心统一申报,镇海、北仑、鄞州等区所属鉴定站(所)向当地鉴定中心申报,经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的首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鉴定补贴材料汇总报送市鉴定中心初审,同时,将报送的经费补贴汇总表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鉴定中心将补贴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鉴定补贴拨付至市鉴定中心、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相应补贴对象提供的本人宁波银行卡账户内和垫付鉴定费的培训机构或学员所在单位的宁波银行账号内。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
  2.宁波市职业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以师带徒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传技带徒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补贴对象为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活动所带徒弟,应为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
  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职业资格带徒活动,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含10人),每期带徒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年带徒不超过2期。开展短期带徒活动,一般不超过15人(含15人),每期带徒不少于3个月,每年带徒不超过2期。享受带徒补贴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其所带徒弟只限参加一次带徒活动。
  二、补贴标准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以师带徒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60%(含)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30%(含)至6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
  开展短期带徒活动并达到带徒协议要求的,按带徒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带徒培训补贴。
  三、补贴方法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根据所在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制定年度带徒计划,并分期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活动,应与徒弟签订带徒协议。带徒协议书应明确带徒内容、人数、期限、目标、师徒权责等内容。
  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本行业开展带徒活动,应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开展带徒活动前一周随带《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以师带徒审核表》,详见附件1)、《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学员花名册》(以下简称《以师带徒花名册》,详见附件2)、《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协议书》(以下简称《以师带徒协议书》,详见附件3),向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所在的失业保险统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开班备案手续(尚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其中,市统筹区域内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统一到市人力社保局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窗口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报送的徒弟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核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徒弟予以核准开展以师带徒活动。
  (三)带徒协议期满后,对职业资格带徒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应组织徒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短期带徒活动,应由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组织人员对徒弟进行技能考核,并对达到带徒要求的出具认定意见。
  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所带学徒考核鉴定情况,做好补贴申报台帐。补贴申报材料包括:以师带徒补贴申请报告(随附以师带徒补贴花名册)、《以师带徒审核表》、徒弟证书复印件(《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或企业考核意见书各一份。
  (四)以师带徒补贴实行半年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于半年度的次月首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的失业保险统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服务窗口,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补助材料汇总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核拨至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应严格按照以师带徒协议要求,明确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及成员的带徒职责,妥善处理本职岗位工作与带徒活动的关系,确保带徒计划顺利实施。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应重视和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活动,切实为以师带徒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定期检查以师带徒计划实施情况,加强对以师带徒活动的效能考核,确保以师带徒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三)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指导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活动的有序开展,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对以师带徒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审核(备案)表
  2. 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学员花名册
  3. 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协议书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技能实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的资源优势和高端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实训补贴的范围是指市级公共实训中心面向具有办学(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甬高校、成人学校、行业培训中心、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开展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由公共实训中心设立单位所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按实训人数和补贴标准给予公共实训中心实训补贴。
  实训学员应为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实训补贴标准
  公共实训中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完成高级工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500元的实训补贴,取得《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实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300元的实训补贴;学员完成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合格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1000元的实训补贴,取得实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600元的实训补贴。
  实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实训开班备案
  公共实训中心受理培训单位的实训申请后,应及时制定实训计划,并汇总学员名册,于实训开班前一周将《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实训开班表》,见附件1)和《宁波市公共实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报公共实训中心设立单位所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尚未设立培训服务窗口的,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核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公共实训中心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培训服务窗口办理开班备案手续。
  服务窗口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公共实训中心报送的学员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核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予以核准开班。
  四、实训补贴申报
  学员实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后,公共实训中心要做好补贴台帐。补贴申报材料包括:《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实训开班表》、实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发证审批表》(见附件4)、实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公共实训中心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随带补贴材料向单位所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由服务窗口受理汇总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能处室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台账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经费拨付公共实训中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公共实训中心实训补贴经费,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拔付到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发放至公共实训中心。
  附件:1.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2.宁波市公共实训学员花名册
  3.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
  4.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发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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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沪府发[2016]75 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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