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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25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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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关于广大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广西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制作行政处罚文书,不能直接引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情节自动适用《裁量基准》下一档处罚标准,如已经是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
  有特殊情形,需要减轻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作出处罚机关为市以下国税机关的,需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其他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条 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税机关不得因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金额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 件的;
  (二)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减轻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 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说明原因,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性固广大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印发执行。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文件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并充分带动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不断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税务机关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等问题,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合理调整执法权行使的弹性空间,有利于促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有效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机制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监控,有利于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有效遏制税收执法领域职务腐败的发生。
  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裁量。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应当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
  (二)合理裁量。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正裁量。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纳税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四)程序正当。国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公开透明。国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是全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
  2.《实施办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实施办法》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
  4.《实施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5.《实施办法》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的办法。对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情节自动适用《裁量基准》下一档处罚标准,如已经是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有特殊情形,需要减轻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作出处罚机关为市以下国税机关的,需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6.《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税机关不得因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金额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7.《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的情形,包括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减轻处罚的;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
  1.主要内容。裁量基准由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基准六个部分组成。
  违法类型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类等七大类。
  违法行为是对违法类型的细分,按照七大类违法种类分为五十一项税务违法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裁量基准》包括了对绝大部分税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但对个别暂不宜进一步明确裁量基准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没有列入。
  处罚依据是对违法行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是对违法行为轻重程度的界定,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
  违法情节是对违法程度各个相应档次具体违法情节的描述。
  处罚基准是对应具体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违法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2.制定原则。
  违法类型的确定是结合实际对现有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概括性分类。
  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的具体规定。
  违法程度的划分是结合税务实践,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界定。
  违法情节的描述是对主要的违法情节进行描述,以利于实际操作。但由于各项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情形层出不穷,难以列举穷尽。
  处罚基准的原则是在法定权限内,尽可能细化裁量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制自由裁量度,努力达到公平、公正、合理,同时也要兼顾实际,兼顾操作性。因为,如果不顾一切实际情况,一味地追究绝对公平,不考虑实际的执法环境,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执行,反而未必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相关附件: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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