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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会[201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10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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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2月,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会[2012]7号,以下简称《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为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5号)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来云南省临时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云南省辖区内的单位出具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使用电子防伪码,并在报告封面随附电子防伪码。
  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其网站建立和维护“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供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使用者、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各方查询报告真伪使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持续正常运行。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时,应当严格审核其是否附有电子防伪码。未附有电子防伪码的,视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依据。
  四、各级财政、工商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须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电子防伪码情况的监管。对不按照《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电子防伪码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惩戒,并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五、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每年度3月31日之前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电子防伪码使用情况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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