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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发文文号: 京财经一[2001]23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2-6
实施时间: 2001-1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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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风险投资机构:
  根据京政发〔2001〕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二条 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5.向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6.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确认,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确认的税款数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到风险投资机构。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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