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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地税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办发[2011]1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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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地税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4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新疆地税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地税系统互联网站群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促进网站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地税网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 具备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三大功能,是地税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宣传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规范、优质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新疆地税网站群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导向,通过推进网站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网上互动,优化服务功能,利用网站群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 网站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新疆地税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工作,同时负责新疆地税网站群的业务建设;各地、州、市地税局承担子站管理的职责,负责其子站栏目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工作。日常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由自治区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网站日常信息采集、编辑、发布管理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由各级地税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六条 网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网站各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区局设定的、规范的地税网站栏目更新信息,加强对各类发布信息内容的监控。各级网站管理人员要树立新闻时效意识,要每天采集、更新有关栏目的信息,确保网站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区局网站与各级地税网站实行管理员联络制度。各地州市级地税局要指定一名专人加强自身网站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并作为区局网站的联络员。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上报区局办公室。
  第九条 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推动网络舆情员队伍的建立。对网上涉及本部门的有关信息和评论都要及时反应,按相关程序和规范由网络新闻发言人在地税网站上发布信息,予以澄清、说明或回复,以有效应对处理网络舆情。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地税局要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由专人负责的信息审核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出口,未经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员操作权限管理制度,明确网站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信息发布员等的权限及操作范围。要建立操作人员密码管理制度,定期修改管理密码。
  第十三条 凡网站转贴信息,必须坚持转贴主流媒体信息的原则,注明信息来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加强对网上互动信息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 畅通局长信箱,及时整理网民有关问题上报主管局领导或转有关部门,利用网上调查栏目广泛收集网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在网上给予反馈。针对社会税收热点和焦点问题,要以“在线访谈”、“局长接待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和纳税人解读税收政策。要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平台加强地税机关与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加强政民互动和网络问政工作,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必须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同时要认真办理纳税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回复。要把建立政民互动网络渠道和回应网民期盼诉求作为提高机关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具体实践。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行政效能考评活动,将此项工作纳入效能管理和考评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局机关内设处(科)室,要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经严格审核把关后及时予以公开,确保网上信息和数据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对自行采写的信息要经主管领导把关签字,一些事关重大的信息要经主管局领导把关签字,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网站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透露任何纳税人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网站群网络运行维护工作、日常信息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由区局计算机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网站要制定网络与信息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区局网站指定专人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五章 网站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局对各地、州、市级地税互联网站进行每年一度的评估,重点对栏目信息和网上互动的维护与日常更新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对优秀网站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网上信息长期不更新,信息内容虚假,对地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站,将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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