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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我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新政办函[2011]28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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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及实施意见的请示》(新地税发[2011]274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公共交通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公共交通车车船税。
  三、为方便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请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

66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税额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一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

净吨位10000吨以上的

按净吨位每吨

6

游艇

艇长不超过10米

按艇长度每米

600

 

艇长不超过10米(含)至18米

按艇长度每米

900

艇长不超过18米(含)至30米

按艇长度每米

1300

艇长超过30米(含)

按艇长度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按艇长度每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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