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2-1
失效时间: 2015-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的报告》(皖高路安〔2012〕7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高速公路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山区高速公路建成运营、新型道路和隧道等设施设备不断增加,为保障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及时修复和道路的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参考邻省相关赔补偿标准基础上,现重新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
  修订后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向我局重新申报。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高速公路联 鄂财综规[2013] 2013/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闽价服[2012]36 2012/9/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价格与 闽价检[2012]17 2012/9/27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韶赣等高 粤费[2012]5号 2012/8/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高 鄂价费规[2013] 2013/11/15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7/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博罗至深圳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 粤办函[2012]56 2012/8/2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 2016/1/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府还贷高速 浙财综[2022]24 20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