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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3]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2-1
失效时间: 2015-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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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的报告》(皖高路安〔2012〕7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高速公路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山区高速公路建成运营、新型道路和隧道等设施设备不断增加,为保障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及时修复和道路的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参考邻省相关赔补偿标准基础上,现重新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
  修订后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向我局重新申报。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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