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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12]21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23
实施时间: 2012-10-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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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6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中专业物流企业不好界定、第三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65号)中第三条的规定。
  二、专业物流企业也称第三方物流企业,系指物流劳务供需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包括既为本企业内部提供物流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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