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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2]9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7-5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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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拓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增值应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确保“税贷通”融资服务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在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大力配合下,为中小企业推出“税贷通”授信业务产品。该业务是采取银行方独立审核、税务机关协助配合的方式,根据中小企业纳税信用和在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情况,相应给予中小企业无担保的短期授信业务。
  此举是积极响应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号召的具体行动,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负担重的有效举措,也是税务部门扩大与金融部门合作的一次有益尝试,促进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增值应用,创新了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税贷通”授信业务产品,将中小企业纳税信誉、税收贡献与其融资发展相联系,以纳税信用标尺衡量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防范涉税风险意识,促进中小企业重视和积累自身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税贷通”业务相关工作,切实为纳税人服务。税务部门在其中的主要作用是根据中小企业申请,依法为其出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和纳税情况证明。
  二、认真评定,强化宣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纳税信用管理的基础,只有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才能进一步对不同等级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拓展纳税信用的增值服务。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紧密配合,发挥合力,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坚持依法评定,严格遵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不得降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要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加强对诚信纳税典型的宣传,努力拓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三、积极协助,高效服务
  对办理“税贷通”业务的中小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申请,认真核实企业的纳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及违法违章处理情况,依法及时出具纳税情况证明和纳税信用情况证明(有关要求和证明样式见附件)。今后金融部门推出类似金融产品的,可参照本通知为纳税人开具证明。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中小企业(新模式)“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试行版)
  2.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证明的有关说明
  3.开具涉税证明申请表
  4.纳税信用情况核查表
  5.纳税情况证明
  6.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附件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中小企业(新模式)“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2012年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同时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地依法合规纳税并规范财务行为,我行与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国家税务局合作,利用企业纳税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的有关政策制度,结合广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版)》客户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客户。
  第三条 “税贷通”业务是指我行对在广西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中小企业,根据其在国税、地税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税额,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短期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贸易融资、保函、银行承兑、短期贷款等短期授信业务。
  第二章 业务受理条件
  第五条 企业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我行申请“税贷通”授信:
  (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版)》授信客户行业范围以内;
  (二)商贸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000万元(含),非商贸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0万元(含);
  (三)企业连续经营2年以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广西至少有一处自己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
  (六)最近24个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良征信记录;
  (七)最近两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者为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暂未有评级结果的,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也不存在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等级行为特征等不良情况。
  (八)近两年每年缴纳国、地税纳税总额均在3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或近两年每年缴纳地税纳税总额均在10万元(含减免额)年以上;或近两年每年缴纳国税纳税总额均在2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九)企业主要管理层已在我行开立贵宾卡和贷记卡,我行财富管理中心的客户、白金卡客户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条件
  第六条  授信金额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现金流、生产经营周期、纳税总额、征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要计算:
  (一)最高不超过企业最近两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平均纳税金额的3倍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孰低原则执行,叙做风险系数为1的授信产品总量不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8%。
  (二)企业提供我行认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提供抵(质)押担保与“税贷通”产品组合时,单户企业在我行授信总量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
  第七条  授信只限于借款人与我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行业。
  第八条  期限在一年以内,主要用于解决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营运资金需要,授信额度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九条  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及其他有关情况实行差别定价。
  第十条 “税贷通”产品下的授信余额控制在全辖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余额的10%之内。
  第十一条  其他授信条件:
  (一)企业在我行信用等级应在BB-(含)以上,其中需要给予贷款额度的信用等级应在BBB-(含)以上;
  (二)我行给予授信后制造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在65%(含)以下,商贸流通和服务型企业应在 70%(含)以下;
  业应按不低于我行授信份额的比例在我办理结算业务;
  (三)所有授信业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及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第四章 业务受理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授信申请人可以通过广西中小企业网提交初审,审核通过后我行客户经理上门收集资料,也可以向我行当地营业网点直接提出“税贷通”业务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贷款卡(须年检有效)及信用报告(可后补,但需在我行发起信用评级前补齐)。
  (五)公司章程。
  (六)验资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八)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九)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资料及同意查询授权书。
  (十)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年度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月报表。
  (十一)国、地税局出具的包括以下内容的证明材料:
  1、连续两年纳税情况(含减免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2、最近两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证明:评定的信用等级情况,如为B级或者暂未有评级结果的,还应说明企业是否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等级行为特征等不良情况。
  (十二)房产证明。
  (十三)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与审查。对于符合“税贷通”产品准入条件的授信申请人,由客户经理按照我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流程发起,尽责审查人员收到提案后,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近两年纳税情况及其他可以了解的情况核实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同时要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的道德品质及个人信用情况、管理能力、行业经验等状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查,包括借款人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在授信批复后,我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合同,落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发放授信:授信客户落实我行授信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授信发放审核手续。如同时有抵质押担保项下授信的,放款时需先提用抵质押担保项下授信额度,而后才能提用信用项下授信额度,信用项下授信全部到期结清本息后才能释放抵质押物。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在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时,可允许其预约提前偿还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高度关注授信客户的非财务信息,特别是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资信变动情况,关注企业的现金流情况。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企业申报、纳税及企业投资者的纳税情况。按月核实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情况,按季核实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按年或按月、按次核实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
  第十九条 预警人员应密切关注授信客户发生的重大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有重大经济纠纷引发诉讼、在其他金融机构产生不良贷款、涉及黄、赌、毒、黑、税收违法,被行政、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置、处罚(含法定代表人、投资者被“双规”或监视居住、拘留)。
  第二十条 授后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授信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授信资金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流入楼市、股市、股权投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防止贷款挪用,有效保障授信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和授信资产的安全性。原则上不得同名划转贷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应密切监控企业日常纳税和结算行为,按月监控,每三个月检查企业在我行帐户现金流入、结算业务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未落实的自下月起提高贷款利率并有权采取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授信、不予提用未使用授信额度等措施。同时将客户销售、营业收入的归行额作为对客户下次授信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分行全辖各级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

相关附件:
附件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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