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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银行代开财政票据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1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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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财非税[2012]3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网上解缴政府非税收入试点工作,确保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管理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试点通知有关网上缴费涉及银行代开财政票据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银行代开财政票据是网上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缴费人权益的重要举措。银行能否如期代开财政票据,将直接影响网上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银行代开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工作。
  (一)根据试点通知,缴费人通过网上缴费取得的财政电子票据,可通过代收银行开票网点打印纸质票据。为此,省财政厅设计、印制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银行代开专用)》(以下简称“银行代开票据”)。各设区市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申领“银行代开票据”,并确保于2013年1月20日前下发到所属各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二)全省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按照试点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做好“银行代开票据”的发放工作。凡是试点通知中确定的代收银行开票网点,均为“银行代开票据”的领票单位,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主动联系开票网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于2013年1月25日前全面完成开票网点《财政票据购领证》办理和“银行代开票据”发放工作。要确保有充足的票源供各开票网点使用。
  (三)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免费向银行开票网点提供“银行代开票据”。
  二、代开财政票据的金融机构应认真、细致做好代开财政票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应尽快下发银行代开财政票据业务规程。鉴于“银行代开票据”在各金融机构属于重要会计凭证,为保证银行代开财政票据业务的如期开展,在代开财政票据业务启动前,各金融机构须制定详细、完备的代开财政票据业务规程,并尽快下发各开票网点实施。
  (二)做好银行代开财政票据软件的开通和设施的配备工作。目前,省财政部门已顺利开发银行代开财政票据软件并完成相关测试工作。首批实行代开财政票据的金融机构应尽快开通该软件供各开票网点使用。同时,各开票网点应尽快开通代开财政票据所必须的联网专线,落实计算机终端、打印设备,尽快到当地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申领“银行代开票据”。
  (三)做好银行代开票网点领用票据的数据录入工作。已纳入试点的市、县财政部门,直接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向银行代开票网点下达启用票据指令,完成银行代开票网点票据领用手续;未纳入试点的市、县银行代开票网点领用票据后,通过省财政部门开发的银行代开财政票据软件“日常业务的代开票据入库模块”,直接录入票据领用信息,完成票据领用手续。
  (四)做好各开票网点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具体操作业务。
  (五)所有通过网上缴费产生的电子票据,均可在省内跨行、跨地区由各银行代开票网点的代开财政票据系统打印。各银行代开票网点要提供热忱、周到服务,对跨行、跨地区的开票申请不得推诿、拖延。
  (六)厦门市的网上缴费财政票据开具业务暂委托兴业银行办理。兴业银行在厦门市各开票网点的“银行代开票据”领用工作,通过兴业银行福州分行统一向省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申领,并比照省直网点统一管理。
  (七)上述工作请于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
  银行代开财政票据未尽事宜及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非税处联系。联系人:郑智强,联系电话:0591?87097330。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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