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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工商局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商明电[2013]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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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商务部、交通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视频会议,部署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减轻流通企业负担、增强生产流通积极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等一系列工作。
  入冬以来,由于气候原因、生产季节、成本推动等共同因素的影响,导致全国各地的蔬菜等部分食用农产品价格不同程度上涨,呈现上涨品种多、范围大、涨幅高的态势。我省食用农产品供需总体上保持平稳,但与全国一样,近期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价格也有较大涨幅。据省商务厅监测,大白菜、白萝卜等主要蔬菜品种12月份批发价格环比上涨16.5%,水产品价格上涨3.2%,肉类上涨5.9%。近几年的历史数据反映,春节前部分蔬菜价格仍将高位运行,元月20日前后将是涨幅最高点,涨幅将呈现前高后缓的趋势。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降低流通成本,为保障我省“两会”及春节市场供应,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强化“菜篮子”建设,提高自给能力
  食用农产品价格变化和市场供应问题事关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必须要高度重视。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积极推进“菜园子”建设。着重抓好当前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案,并上报省各相关部门,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供应保持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测,突出信息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种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的日监测、周监测,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开展点对点的监测,充分掌握消费需求变化,分析研判蔬菜市场供应状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应对建议。积极发挥信息引导的作用,及时发布当地蔬菜市场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向,提高市场调节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对稳市场、稳信心的重要作用,回应社会关注,引导社会预期。
  三、增强调控能力,调节市场需求
  着力增强应对极端气候条件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应急保供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的政府储备制度,扩大重要商品的储备规模,增加耐储蔬菜、小包装食用油等储备品种,探索开展商业代储制度。各市要根据当地消费习惯,因地制宜建立市级储备制度,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细化应急预案,加强储备投放的重要关节点和时机上的把握,提高储备的科学性,多渠道的发挥储备在调节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价格波动的作用。
  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产销衔接
  积极组织大型连锁企业、批发市场、经营大户、种植合作社,深入开展农批对接、农超对接、直供直销等活动。利用电子商务等手段,积极开展网上对接,加强跨区调运。充分发挥多种平台促进产销衔接的作用,不断扩大蔬菜采购渠道,加大市场投放量。
  五、减免流通费用,降低经营成本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加大对蔬菜销售网点的补贴力度。引导公益性批发市场、连锁超市、菜市场等在特殊时段减免摊位费、进场费等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行为。鼓励大型商贸企业设立平价专柜、储备投放点,加大速生豆芽菜等消费替代品种供应。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适当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减轻其成本负担。
  六、加强部门联动,落实支持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国家各项支持政策落地生效,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的资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重点落实好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加快推进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加快建立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的长效机制,在做好应急保供的同时,逐步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
  各地请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应对措施于元月25日前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工商局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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