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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3]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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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腾笼换鸟”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分类。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4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
  二、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三、实施差别化的水价政策。各地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了按规定可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还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对上述行业差别水价的加价标准和实施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四、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各地要加大对工业污水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的力度,着力推进按工业污水成分的浓度及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具体可根据污水的化学需氧量(D)、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磷酸盐(以P计)、氨氮(NH-3)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3月1日后调整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时执行。
  六、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等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价格管理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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