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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2]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3-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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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家电下乡中标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2]862号),2013年1月31日全国家电下乡政策将全部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31日我市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将如期结束,2013年2月1日起,符合补贴政策规定的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请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家电下乡政策和补贴政策的截止日期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2013年3月10日零时起,我市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全部停止,请在此时限前及时录入家电下乡销售信息,完成相关工作。参与家电下乡工作的中标销售企业以及备案销售网点,要对我市自家电下乡政策启动实施之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实卡为准),符合家电下乡政策要求的家电销售补贴的各项书面申报材料,按照政策规定整理备齐,在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所在区县财政局予以审核,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2013年5月1日零时起,各区县财政局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请各区县财政局务必要在此时限前,提前将各销售企业以及备案销售网点申报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材料审核完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各区县财政局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既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区县财政局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 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销售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政策结束后,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后续工作,并对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有连带责任。
  2013年2月28日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区县财政局完成对本地区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的全面检查。
  五、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认真准确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必须确保清算结果与“信息系统”的各项数据相吻合,并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清算表》一式两份。
  六、各区县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农业、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家电下乡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在政策实施期内继续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加强对有关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附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市经信委
  2013年1月4日

相关附件: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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