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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0
实施时间: 2013-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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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海关、三亚海关、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外汇管理局、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海南省贸促会,海口市、文昌市、三亚市、东方市、儋州市、澄迈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全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和政策依据
  清理规范范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港口码头、口岸及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在进出口环节收取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策依据:《价格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交通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以及历年来国家、省关于取消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减免收费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规范政策措施总体原则
  1.行政机关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
  2.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3.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4.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依托行政职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5.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三、清理规范重点
  1.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口岸等相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管理机关确定的为进出口环节提供服务的企业)收取的电子政务平台收费
  2.口岸建设和查验收费。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场所,向企业收取的建设、维护、装卸、仓储、查验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3.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向船主和货主收取的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4.商务、交通、渔业、外汇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管理机关确定的为进出口环节提供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收取的涉及进出口环节、船舶和船员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1.本通知主送的相关中央垂直双管单位、省直机关、社会团体,要按照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清理的责任,组织力量重点清理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收取的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本部门、本单位需保留或取消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需要降低的收费标准。
  清理后要认真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电子信息平台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书面说明保留、降低收费和调整管理方式的具体理由等,于2013年2月10前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报送省物价局。
  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局的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围绕重点对本地区的所有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清理,并督促各收费单位做好清理自查上报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对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场所收取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进出口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团体、企业(含管理部门确定或依托管理部门为进出口环节提供服务的企业)收取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本地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底数,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集中审核和下一步规范管理的具体建议。
  通过清理,各地要在2013年2月10日前向省物价局报送本地区《收费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电子信息平台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2月15日前书面向省局报送对本地区涉及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审核的具体意见,并提供应保留的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保留、降低收费和调整管理方式的具体理由等。
  五、集中审核
  按照国家《通知》要求,2013年3月10日前省物价局将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进行集中审核,明确我省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需要按规定报国家重新审核批准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国家审批。请各部门相关单位及时上报各汇总表和提出重新审核意见,逾期无审核意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视为无效。
  《收费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电子信息平台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的电子表格可在海南省价格网收费情况公示栏下载。各地、各部门在向我局报送书面清理审核材料的同时,  请报送表格的电子文档。联系人:杨阳,电话(传真):0898-65343370,电子信箱:hnsfgl@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2.收费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3.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
  4.电子信息平台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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