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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2]17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2-2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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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基金管理,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增强抵御失业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结合我区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一、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建立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将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由县(市)级提高到自治区级,是推进我区失业保险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制度运行,有利于统一参保人员的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待遇,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失业保险制度,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有序流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失业调控,提高统筹层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我区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失业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算和决算、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为维护参保企业、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预防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度和政策。
  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其参保范围、缴费比例、待遇项目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对政策进行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1.建立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储备(调剂)金制度。各市、县(区)将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上解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
  2.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各市、县(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仍由各市、县(区)代管,用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不得转移、挪作他用。自治区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不足时,在全区范围内调剂使用。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市、县(区)代管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违规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单独建账核算,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根据批准市、县(区)的决算资料统一汇算,实行按年上解,于次年一季度前由市、县(区)社会保险财政专户按年上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财政专户。未按期上解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的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统一基金预算和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机构会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将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入预算与失业保险支出预算合并,汇总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由各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机构汇总,由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决算,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当年发生重大收支变化的,应分别编制收支追加预算,按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四)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和业务流程。
  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执行相应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扩面、基金征缴、清欠和失业人员管理、待遇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仍由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
  (五)统一信息系统。
  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按照“一卡通”要求,实现全区统一业务软件、统一信息内容、统一信息指标。
  四、各司其职,加强监管,确保自治区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收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接收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及时划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及监督等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检查、催报、清欠、处罚,及时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国库,由国库转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国库、财政核对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扩面、申报、缴费核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结果,向税务机关开具应征失业保险费的通知单;接收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资料,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负责参保人员的转入转出;负责制定年度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目标任务。
  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支付发放;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负责审核划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承担失业调控的协调、服务工作。
  各经办银行按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要求进行社会化发放。
  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内外部稽核审计制度和内外部监控机制。各地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检查,发挥职工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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