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
发文文号: 杭政办发[2001]175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的通知》(浙财综字〔2001〕96号)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审核公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政策原则
  1、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2、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3、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报权限部门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工作步骤
  1、清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统一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见附件),并逐项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执收的政策依据(文件复印件),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仅限于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要求直接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初审意见、执收的政策依据,同时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公布。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省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12月底前在《杭州日报》登报公布。对仅限于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省审核后,由区、县(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
  3、换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审核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原收费项目、标准不一致的,各执收单位应在项目、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换发《票据购领证》,凭新的《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未经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一律办理注销手续。
  4、总结。审核公布工作结束后,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这次审核公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市)总结材料在报省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收费和基金的审核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收费和基金清理公布工作责任部门,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收费和基金执收单位也要有专人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审核工作。
  2、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审核公布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初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执收的政策依据,对审核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 沪财预[2015]15 2015/2/5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09年行 青价费[2009]55 2009/3/20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2015/1/1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 杭价费[2013]27 2013/2/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 沪财预[2012]74 2012/7/7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 财综[2001]35号 2001/5/31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7/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 内财非税[2009] 2009/3/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川工商办[2013] 2013/1/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6 201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