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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高认[2013]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2-14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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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项审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质量,保障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序的开展。现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是指对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是指接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能够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企业的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二)接受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三)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中介机构自我评价及申请
  中介机构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每年2月28日前,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登录“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前一个年度1月份和12月份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职工工资花名册、社保缴费名单)及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注册会计师证书号及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执业证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前一年度本所的财务审计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说明(包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企业的具体名单、出具报告的文号)。未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的请注明。
  (三)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申请材料对申报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认定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于3月31日前在上述网站公告认定结果。
  第七条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其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自动失效。期满后,中介机构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进行检查。中介机构应据实出据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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