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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文资[2013]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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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为做好2012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决算报表编制质量,加强决算数据分析运用
  (一)确保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2〕373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对相关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下简称“决算报表”)的审核,确保决算报表编制质量。企业在开展决算工作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 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编制决算报表应当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企业撰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做到内容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二)加强财务会计决算数据分析运用。企业应当通过决算数据挖掘、短板诊断、对标管理、财务预警等方式,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盈利结构和现金回报水平,揭示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板块、重点子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决策、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改进绩效、提升管理水平服务。
  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决算工作
  (一)决算报表的构成。企业决算报表包括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等。
  企业集团应当将纳入合并决算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确保所属子公司与母公司同步推行新准则,同时编报会计报表附注。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决算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决算报表。
  (二)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企业对决算报表要依法进行年终审计,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决算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是上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重要依据。决算报表报送单位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文资办和企业司同时报送决算报表资料各一份。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企业集团直接报送报表,其他企业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汇总报送。上报资料要求如下:
  1.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向财政部报送内容包括:(1)201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按中央部门使用格式,企业集团按企业使用格式)、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各企业合并、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等电子文档。
  2.企业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内容包括:(1)2012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集团母公司财会年企01-04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及各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当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3.决算报表报送单位报送2012年度决算报表资料时,须正式行文,统一按A4纸打印。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按A3纸打印。
  (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要求。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5〕67号)的规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并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决算报表一并向财政部报备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报备材料如下:
  1.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2.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
  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他事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上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文资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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